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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读书:做好法法衔接的“清单”

发布日期:2019-06-18    作者: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
廉政读书:做好法法衔接的“清单”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认定与证据指引》简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2018年监察法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在查处职务犯罪上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体制机制,使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在此背景下,做好法法衔接工作,尤其是做好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的衔接,成为衡量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标准。“文章合为时而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主持编写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认定与证据指引》,正是这样一本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法法衔接工作的实用指南。
 
本书体例、内容逻辑清晰、层次分明,集中体现法法衔接理念。从职能管辖的角度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既包括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即“监察对象”)涉嫌的职务犯罪,也包括检察院保留侦查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本书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的重大修改,按照6 个大类,依次对100个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相关罪名展开解读,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有助于读者从总体上把握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职能管辖的脉络。
 
在体例、内容安排上,由于犯罪主体的身份是职务犯罪的共性问题,也是基础性问题,所以书中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概述”作为第一章予以专门阐述。第二章至第七章则结合《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把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罪及其他章节中涉及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罪名加以分类,形成“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概念下的六大类罪名,每类下又包含若干具体罪名,通过五个部分予以具体阐释。尤其是第三部分“罪名的重点疑难问题”和第四部分“证据指引”,构成了本书的精华。这几部分的解读都比较深入,从实务的角度对理论观点进行辨析,直接针对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操作性强。比如,在“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问题上,学界存在多种观点,许多学者认为“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作为方式,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对此,书中写道,“从行为方式上很难区分”“因为实践中存在不作为形式的滥用职权,也存在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两罪的主要区别仍是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同时,第五部分“相关规定”引述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很广且很有针对性,有助于读者全面理解和把握有关问题。
 
书中还把自然人主体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分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和“主体是其他自然人的犯罪”,隐含了“监察法中监察对象的范围要大于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些监察对象不属于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范畴”等判断,体现了法法衔接、互为补充,有利于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深入开展,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证据指引符合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认定要求,有助于深化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如何准确地适用法律,不论对监察机关还是对检察机关而言都至关重要。监察机关调取的证据首先要经得起公诉机关的审查,并最终经得起审判机关的审查。本书在每个具体罪名的第四部分,结合《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等,专门从主客观两方面就该罪需要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列出详细清单。
 
比如,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客观方面”,仅在言词证据上,书中就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请托人等证人三个角度列出需要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两个法定证据种类,涵盖12项具体待证事实。如此详细的“清单式”列举,有助于实务工作者深化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认识,有利于对证据“一一过筛”,最终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
 
总之,本书既是一本关于如何认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教科书,又是一本关于调取证据的“清单式”指南。无论对身处办案一线的同志、法律实务工作者,还是对非办案部门的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相关检察机关干部,都是学好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做好法法衔接工作的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