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医字[2017]87号
6163am银河线路 湖北医药学院附属人民医院
关于印发《6163am银河线路招投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 知
院属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十堰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十卫生计生发【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修订《6163am银河线路招投标管理规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6日
6163am银河线路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
共印6份
6163am银河线路招投标管理规定
(2017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招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十堰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十卫生计生发【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基建、维修工程、药品、医用设备、耗材、办公用品、宣传广告制作等各类货物、服务,单件(项、次)金额或年用量5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医院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党工部监察科依法依规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医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招标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医院招标工作,保障招投标活动合法、规范、有序、有效。
2、对医院纳入自主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3、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4、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5、接受、整理、核准、审查招标申请;拟定招标计划,发布招标信息。
6、组织开标、评标、公示招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7、负责对招投标项目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8、负责招标资料的建档、归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件或年用量5万元(含5万元)以上,均纳入招标采购管理范围。
1、基建工程、维修: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集中招标;50万元以下由医院组织招标。
2、药品:统一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上集中采购。
3、医用设备:甲类、乙类设备分别在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其它类别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招标;50万元以下院内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4、医用耗材:血管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等十类高值医用耗材,统一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集中招采。
以上十类以外的高值医用耗材,以及检验试剂和材料、影像胶片、敷料、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材等其他所有医用耗材,实行院内公开招标;批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5、办公用品(含信息化建设软硬件等):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标。
6、疫苗:所有一、二类疫苗,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招标。
7、其它货物、服务类:50万元以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招标;50万元以下院内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八条 纳入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招标审计部事先做好院内论证工作,制定拦标价格;基建维修等项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制定。各职能科室做好前期考察、资质预审等;招标审计部组织论证,负责与省、市招标机构联系与沟通,确保各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职能管理科室结合医院发展规划,负责制定采购计划,需招标采购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送招标审计部进行招标。
第十条 投标人数不足法定三家等情形,需按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职能科室负责办理采购方式报批手续,招标审计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免税设备由医学装备部负责办理外贸代理手续,招标审计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医用设备配套使用的专用耗材,纳入设备同步招标;通用耗材按耗材招标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设备、卫生耗材等招标项目2-3年为1个周期,期满后重新招标;周期内若遇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可随时重新招标。
第四章 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审计部按照购置申请、技术参数等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书;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的,职能科室办理报批手续后,招标审计部组织相关人员集体洽谈论证。
第十六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做好开标记录。
第十七条 招标审计部组织成立院内评标专家委员会,从中随机抽取参加评标工作;也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组织评标专家小组,由院领导、职能科室、使用科室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院外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客观、公正地评选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开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的项目,由职能科室分管领导主持开标;20万元以上由分管招标领导主持开标,职能科室分管领导参加;重大项目由院长亲自参加;50万元以上项目,监察科参与现场监督,重大项目及50万元以上招标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医院党工部监察科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指导。项目开标、评标及签约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串标、围标、恶意竞标嫌疑的,经主持人或任一评委提议,全体评委讨论,口头或书面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中止该项目招标;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认定为串标、围标、恶意竞标的,相关投标人列入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廉洁诚信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任何项目招投标活动。串标、围标、恶意竞标的嫌疑情形如下:
1、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投标报价总价相近,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组成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报价有差异;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字体、图表、格式、厚薄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报价;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4、其他串标、围标、恶意竞标的可疑情形。
第二十条 医院党工部监察科、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中标项目进行信用监管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党工部监察科受理招投标工作信访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19)8637032,投诉举报电子信箱:ryjsc@163.com,同时负责组织对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党员、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纪律、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1、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的;
2、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的;
3、泄露招标、投标项目保密资料,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4、在评标时暗示或诱导评委倾向某投标人的;
5、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无资质、资质不符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不按评分标准客观评分,明显偏向某投标方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医院按违规采购额的10%处罚科室,并追究科主任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7] 8号)》、医院《行政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