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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管党治党失职失责问题

发布日期:2016-08-19    作者: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
“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管党治党失职失责问题
问: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请问制定这部法规的目的何在?重点是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中央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目的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不力问题,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突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问:问责工作是由纪委负责吗?是否普通党员都属于《问责条例》的适用对象?
 
省纪委法规室:《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有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可见,纪委只是问责主体之一。有管理权限的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部门都有权问责、有责任问责。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普通党员不是问责对象。
 
问:这么说,《问责条例》并不适用全体党员,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请问哪些情形将被问责?
 
省纪委法规室:《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问:问责在责任划分上有哪些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要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问责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问:问责方式有哪些?纪律处分属于问责方式吗?
 
省纪委法规室:《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有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纪律处分属于问责方式。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党的领导干部若被问责,对今后的提拔重用会有影响吗?
 
省纪委法规室: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除通报外,其他问责方式均有影响期。如诫勉,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对其他问责方式均有影响期方面规定。
 
问:贯彻执行《问责条例》,需要注意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一方面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另一方面,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如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领导干部主动发现、主动报告并坚决查处的;对调入地方(部门、系统、单位)之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积极支持查处的,均可免予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