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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孝平:认真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要求

发布日期:2015-12-24    作者: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
胡孝平:认真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要求
时间:2015年12月18日   十堰市纪委副书记  胡孝平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歧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王岐山同志的精辟论述,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路径,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前进方向,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科学运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要担“唤醒党章党规意识”之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党章》规定职责要求的具体体现。党章党纪意识淡薄,是导致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难以遏止的总根子。“四种形态”从表面上看衡量和监督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次的党的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等重要论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在纪律的执行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既体现出惩、又体现出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上来,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我们要紧紧围绕“四种形态”进一步厘清监督执纪思路,切实担当起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的职责,使纪律的“高压线”真正发挥作用,推动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落地生根。

要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力。“四种形态”与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一脉相承。毛泽东同志在1942年延安整风期间,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并反复强调:“要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犯了错误的人,大多数是可以改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针对一般健康、亚健康、得小病、生重病的不同问题干部,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体现了有的放矢的方法论。每一种形态对应问题的严重性层层递增,而所涉范围层层递减,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既不能放过任何腐败分子,更要着眼于教育挽救大多数干部。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如果对犯错误的干部高抬贵手、放过一马,看似爱护,实为纵杀。严管厚爱是最真诚的爱护,动辄则咎是最有效的挽救。我们只有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帮助那些犯了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给那些游走在纪律边缘、还没有形成质变的党员一个及时收手收敛的机会,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才是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真正爱护。

要谋“深化三转、聚焦再聚焦”之策。“四种形态”是持续深化“三转”的方向坐标和行动指南。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必须持续深化“三转”,突出主责主业,聚焦聚焦再聚焦,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在纪律审查时机上,要定期清理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在纪律审查对象上,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在纪律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在纪律审查程序上,要区分轻重缓急、视不同情况及时提出处置意见。按照依纪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用纪律的尺子一量到底,既维护党规党纪严肃性,又让有问题的同志看到出路,卸下干事创业的“包袱”。而对于那些心存侥幸、欺骗组织、执迷不悟、顶风违纪的干部,要坚决施以“霹雳手段”,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在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总之,要使“四种形态”有机地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之中。

要建“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之功。“四种形态”,重点是要管住“大多数”,特别是要认真抓好第一种形态。第一种形态重点是要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强调的是“治未病”的理念。实现了党内关系正常化,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就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党内关系正常化,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义不容辞、不可推卸,要把建党内关系正常化之功,作为份内之事。党内关系正常化,重点是要通过开展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咬耳、扯扯袖、红红脸、出出汗成为新常态,一旦党员触犯违规违纪,都必须给予及时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这样才能逐步让党内关系正常化,使党组织生活达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有些地方召开民主生活会,提前演练,放空炮,不能触及灵魂,不能解决问题,党内关系正常化也实现不了。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是立“金石之功”。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关键是党委书记“一把手”要发挥好“关键的少数”的作用,要勇于自我剖析,带头接受批评、修正错误,要有宽广胸怀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保障党内关系正常化逐步实现。对少数领导干部破坏党内关系正常化,搞“小圈子”、拉帮结派,把纯洁的党内关系蜕变成私人化、隐秘化、庸俗化关系的行为,该提醒的要提醒,该约谈的要约谈,该追究的,必须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