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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回扣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
和“红包”的处理办法

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医务活动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为了扩大其产品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临床观察费,以及在医疗设备、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物资采购等工作中违法收受的好处费。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一)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报告监察审计处或直接交到医院财务部门入账。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者,按违纪处理。
(二)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不满1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对上述违纪行为,均申请市卫生局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追缴所收“回扣”款,给予警告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追缴所收“回扣”款,给予科室负责人记过处分,取消科室当年评先和年度考核优秀资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追缴所收“回扣”款,给予科室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机关后勤科室收受“回扣”的行为,比照上述规定处罚。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更不准索要或暗示患者送“红包”。所谓“红包”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信用卡等。
(一)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医院监察审计处,由院监察审计处在5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或作为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缴所收“红包”款。
(三)收受“红包”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处三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四)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处三倍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处三倍罚款并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申请市卫生局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处三倍罚款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并申请市卫生局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七)科室负责人收受“红包”的,一律从严处理,索要“红包”的,不论其金额大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撤职或开除之处分,并申请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证书。
(八)机关后勤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的行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医院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科室负责人失职或疏于管理出现收受“红包”、“回扣”的,除按本处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外,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鄂办发[2003]63号)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的处罚情况,均要记入本人医德医风档案,在晋升、晋级、提干等方面均受影响,同时影响科室年度评先资格。
四、切实做好督促检查
医院门诊、病区均设立举报箱,监察审计处举报电话为8637032,接受投诉和监督;医院保卫人员要经常在门诊、病区巡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监察审计处要经常进行督导检查,对检举、揭发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线索及时查处;为查处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按照《中共6163am银河线路委员会关于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