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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am银河线路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
医学伦理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定名为:湖北省6163am银河线路 湖北医药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学委员会(英文名称:Medical Ethics Committee of Renmin Hospital,MECRH)。
第二条  本委员会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和《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等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在中共6163am银河线路委员会领导下,组织成立并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和中华民族道德传统,汲取国内外最先进的医学伦理学成就,尊重国际伦理原则和惯例,确保我院临床医疗、科研符合伦理规范,充分保障和尊重患者、实验对象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保护患者和其它实验对象的安全,尊重和爱护实验对象。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院党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上级伦理委员会的指导,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二章  任务及工作程序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1、承担医院有关生物医学研究中伦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并提供咨询、审查、指导意见;对医院的科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药理基地建设及其它涉及伦理道德的项目中涉及人体及其它试验对象的医学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对于自主创新的、新引进的医学新技术、医疗设备添置等进行伦理规范和审查。
2、参与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协调、指导医院伦理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3、分析、研究临床医疗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冲突、纠纷中所涉及的医学伦理问题、难题等;在医学伦理学原则指导下,向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病人及家属提供有关医学伦理方面的指导、咨询服务,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4、负责协助医院相关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医学道德教育、医学伦理教育等;向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医学伦理学知识,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道德观念,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理论水平和医德素养。
5、指导临床科室在进行医疗业务、服务工作时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不断提高医务工作者在对人高度尊重的基础上认真履行医护职责的自觉性,充分调动患者的主动性,做到平等协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6、结合医院医疗服务、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实际,开展医学伦理学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工作。
7、加强与省、市医学伦理学委员会及兄弟医院的联系与交流,参加和开展学术活动,提高我院医学伦理学委员会的工作水平,促进医院健康、全面发展。
8、加强对生殖医学、药物临床试验等伦理小组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其组织申报的科研、医疗技术、药品临床试验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并监督落实。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按照院医学伦理学委员会章程要求,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医院科研、临床教学伦理项目的规划、计划、总结,制定相关的制度并具体督促落实。
3、为医学伦理学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条件、材料;为医院聘任委员会的成员提供决策参考。
4、负责组织、参加院内(外)有关伦理学的相关知识的讲座、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科学普及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医学伦理查房;强化医务人员的道德观念,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学理论水平和医德素养。
5、参与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协助、指导院伦理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协助监督、评价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医德水平。
6、结合医疗实践中出现的各类伦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寻求解决方法与途径,为领导的决策和有关法规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
7、深入调查,刻苦学习;努力提高办公室成员业务素质。
8、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及伦理学会的联系、交流,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医学伦理学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委员会开展项目审查时的工作程序:
1、申请  由申请人向医院医学伦理学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临床试验申请书、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研究计划书。
2、受理  委员会在收到审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应说明理由;伦理审查采取有偿评审,决定受理后,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之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
3、审查及回避  委员会的专家委员,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与受审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委员需执行回避制度。
4、终止审查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可终止审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拒绝缴纳费用的;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况。
5、有不符合伦理规范要求者,委员会具有“一票否决权”。
6、凡未经医院医学伦理学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项目,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院党委负责任命本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成员。委员至少有5人以上,应包括:生命伦理学家、医务人员、法律界、社区代表等人士参加,还应视情况吸收心理学家、国家公务员和宗教人士参加。本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门的专业伦理委员会如生殖伦理专业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医疗双新技术专业伦理委员会等,以确保该领域的临床、教学、科研中涉及的伦理问题得到落实。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会若干名;成员中性别比例应达到要求;所有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委员每次换届人数不超过3人。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本人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三条  委员应拥护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其决议,维护其声誉,热爱医学伦理学工作,承担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履行各项应予完成的任务;对于无故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及活动超过一年或不遵守本章程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委员,院党委将提出解除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2、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各伦理小组的工作和决议执行情况;
3、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4、本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主任委员缺席并提前授权的前提下,可代替主任委员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6年9月25日院党委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