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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和
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突出制度创新,狠抓源头治理,力求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诊疗服务和收费监管、构建纠风工作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严格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切实降低部分药械虚高价格
(一)改进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完善药品质量评价标准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回款,积极探索带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多方参与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办法,充分发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查询数据库”的作用,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部分中标药品的虚高价格。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常用药、廉价药和急救用药的供应使用。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各省(区、市)全面落实《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普遍开展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认真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集中采购各参与方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二)继续推进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地继续做好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查处非法使用发票等问题,加强对发票违法问题的案件移送和联合查处工作。认真总结有关地区“两票制”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运用整治成果,深入挖掘发票违法行为背后隐藏的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问题。
(三)持续加大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深入开展《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的宣传贯彻,加强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加大对诚信企业的扶持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医药购销领域不良单位记录制度。在药品流通领域严格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直至予以关闭;加强药品购销渠道的监管,严厉打击药品购销活动中挂靠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一)强化对医疗机构诊疗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优化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流程,加大服务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居民健康卡建设,共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全面推行预约诊疗、便民门诊,切实改善患者看病就医感受。继续推进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加强药事管理,严格医疗技术准入和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价格和收费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
(二)严格规范开方用药行为。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不当处方院内公示点评制度,坚持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制度,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促进科学诊疗、合理用药。加强对部分地区“阳光用药”电子监察试点工作的调研跟踪,认真总结经验,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
(三)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丰富活动内涵,扩大活动覆盖面,全面提升服务标准和质量水平。认真学习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广泛宣传卫生系统先进典型,严格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制度,大力推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广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在三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行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源头治理力度
(一)加强政府卫生投入资金监管。加强资金督导管理,缩短资金拨付周期,推动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资金等问题。从资金的安排、分配、使用、后期追踪问效等环节入手,建立健全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平稳运行。
(二)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继续开展药品电子监管,逐步扩大监管实施品种和范围。全面推行2010年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认证工作。提高药品标准,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认真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和基本药物、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监管。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加强药品成本、出厂(口岸)价格调查和监测,合理调整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创新药品定价形式和方法。对部分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试行定点生产和统一定价。研究制定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提升质量的价格政策。研究加强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清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反映医疗技术服务劳动价值。继续深化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配合公立医院改革,指导各地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四)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不断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深化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作用。同时,依法加强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肃查处不正之风案件,严明行业纪律
(一)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指导地方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问题。加大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集中采购和医务人员大处方、滥检查、乱收费以及索要、收受“红包”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
(二)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督促医疗机构加大纪律法制和警示教育力度,加强对关键部门和岗位人员的监督,加强处方权监管和统方管理。推动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与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合力。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在坚决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规范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专项治理放在全局工作之中来谋划和部署,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纠风,细化工作任务、严格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要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加强源头治理,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