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内容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正式施行。《修正案》将医务人员纳入商业贿赂罪主体范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修正案实施不溯及以往,专家提醒广大医务人员今后应保持清醒认识,自觉防范商业贿赂行为——收受医药回扣行为将构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款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